浅析诈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26日A03
日期:12-26
王婷婷 毛竹
实务中,诈骗案件审查难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极少数行为人到案后会直接承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证实行为人的主观想法?一般认为主观想法及于客观行为,可从行为人的行为推定其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在骗得财物后用于赌博、还债、自身高消费等用途,客观上也无还款能力,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不具争议。但行为人在骗得财物后没有用于与被害人约定的用途,用于自身资金周转,其辩解只要资金周转顺利,有钱会及时归还被害人,即承认欺骗行为,但不承认有非法占有目的,此种情况下又会产生两种情形:第一,不论行为人客观是否具有归还能力,行为人只要辩解有归还意图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如查明给行为人一段时间,其确能具备还款能力,其是否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第一种情形,行为人的辩解不能成立。一是因为是行为人难以自认其罪,尤其是针对主观想法的认罪,其辩解是人之常情但不一定真实。二是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其供述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客观证据。如查明行为人确无归还能力,还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被害人财物归个人使用,其客观上已实施了排除被害人占有的行为,具有排除意思,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情形,即辩护律师通常采用的辩护策略,即通过证明行为人具备还款能力去否定其非法占有目的。以请托型诈骗为例,请托人将财物交给中间人,约定办不成全额退款,目的是想让中间人去办理请托事项,如中间人根本无能力办理请托事项或根本不想办理请托事项,只是想使用请托款,其在取得财物的情况下,行为已经既遂。在请托型诈骗案件中,如中间人将资金用于周转,但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将资金还给请托人,也未为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行为人具有债权、或其他到期合同,可通过实现债权、取得合同利益等方式挽回被害人的损失,以此推定行为人具有返还的意思。此种情形下,不能只看到行为人的辩解认定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忽视了行为人欺骗、占用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困扰和财物损失。行为人以欺骗方式取得被害人财物,且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钱款,其未能在与被害人约定的时间内将资金返还被害人,其使用行为客观上已严重侵害了请托人的权益,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应当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