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给付抚养费适用分析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26日A03
日期:12-26
张星雨
【案情】原、被告经某省某中级法院调解离婚后,未对两婚生女的抚养权作出明确约定。其后,双方经某省某县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现原、被告双方因子女抚养产生纠纷,诉至某法院。
【分歧】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本案能否结合在案证据及关联案件查询情况,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相关抚养费。第一种观点认为: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对当事人的经济压力较大,抚养费定期给付是常见给付形式;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家庭成员情感维护,减少诉讼程序对亲情破坏的角度来说,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较为适宜。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分割经某省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通过承办法官关联案件检索、与代理人谈话所得材料,可以确定该份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承担着对被告的款项给付义务。
其次,虽然被告应当给付的抚养费和原告应当给付被告的共同财产分割款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但是实质上二者均为金钱债务,所对应的主体和性质也并无本质不同,同时本案确定的每月给付抚养费的标准也并不高,原告应当给付的共同财产分割款远高于被告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故笔者认为可以判决被告一次性向原告给付两婚生女至十八周岁全部抚养费,并将该款项从原告应当给付给被告的共同财产折价款中直接抵扣,避免双方重复给付的麻烦。
此外,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不仅避免两当事人互相承担对彼此的给付义务,也避免未来多次给付抚养费可能造成的诉累及对双方情感的破坏。对于具有牵连性、复合性的婚姻家事类案件,基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在合理的范围内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笔者认为是情理法相统一的极佳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