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02民初4587号
金辉、金浴宇、王春秀:我院审理朱金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2023)苏1002民初4587号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3347号
徐州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天合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文聪、张爱生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9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9160号
刘欢: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棣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3531号
徐州中昂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江苏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2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14470号
张鑫: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3民初144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7336号
扬州喜月汇母婴健康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林思言与被告扬州喜月汇母婴健康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7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0907号
扬州爱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音与被告张兵海、第三人扬州爱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思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1634号
丁梓良:原告孙宁、朱娟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11民初5508号
张同林:本院受理原告潘兴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苏1311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4309号
王清春:本院受理原告赵世明诉被告胡小媛,第三人王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7488号
孙建、付艳:本院受理原告仝宏波与被告孙建、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74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