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4民初11329号
侯聪:本院受理王新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凌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7109号
支从军:本院受理原告王中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6748号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耿小纤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7159号
邱守德:本院受理原告许东柱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7154号
唐守支、邱守德:本院受理原告许东柱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10082号
张志健:本院受理原告汤俊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1民初10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7330号
顾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市宇翔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804民初7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4516号
彭新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2179号
王松良(曾用名王雷):本院受理原告化大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12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7084号
管鹏:本院受理原告周仕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五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6434号
顾超:我院审理娄媛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2023)苏1002民初6434号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