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924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汇票,出票日期为贰零壹柒年零壹月贰拾叁日,收款人为盐城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号为00100041/20471667,出票金额为柒万肆仟参佰贰拾元整,申请人为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射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15民初14846号
沈柱:本院受理原告江宁区杨圣军蔬菜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5民初14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5民初14249号
胡号福: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创亿门窗经营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5民初14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5110号
吴德书: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唐登蓉与被告吴德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5191号
孟献会、周平、周军、周凤、廖磊、陈海林、泰州市龙勤物流有限公司、泰州市大通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与第三人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李典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5379号
夏正宏:原告顾祥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李典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5317号
严培明:原告扬州五联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85民初8292号
张华龙:原告林珩与被告张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8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3)苏0585民初7784号
吕士银:原告薛振涛与被告吕士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5287号
张志年:本院已受理原告徐仔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1113号
谭宝龙:本院受理原告沈恩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111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邳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