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免赔额的计算方法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22日A07
日期:12-22
【案情】被告周某驾驶小型客车因操作不当与原告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谢某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共计42万元。周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保险公司提出应在商业险赔付范围内加扣20%。
【评析】对原告谢某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万元没有争议,但针对其余24万元损失应在商业险内如何赔付,即免赔额的计算方法,存在分歧。
观点一:应在商业险保险金额50万元基础上扣除20%免赔率,即先限后免。观点二:应在30万元赔偿数额基础上扣除20%免赔率,即先免后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公司应对免赔事项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对于原告损失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加扣20%,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交付商业险保险条款、对免赔率及其计算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或告知、对该条款的内容与涵义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赔事项不发生效力。
第二,对免赔事项存在不同解释时,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本案中,按在商业险保险金额50万元基础上扣除20%免赔率的计算方法,扣除后保险公司在限额40万元内赔付,原告30万元损失赔偿未超出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限额。而如按在30万元赔偿数额基础上加扣20%的计算方式,则由肇事司机赔付6万元,保险公司赔付24万元,该计算方式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利,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第三,采用先限后免的计算方法,是更大程度实现理赔、彰显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实践中,常常有观点认为不计免赔是一种险种,不能适用免赔条款的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不计免赔作为一种附加险种,与适用免赔条款的法律规定并不冲突,既可以弥补肇事司机因自身赔偿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以更大程度实现理赔;也符合侵权案件以人为本、适当倾斜弱者的审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