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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历史演变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22日A07

日期: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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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放贷借贷,古已有之,唐初规定借贷最高利率为六分,唐末为四分,宋朝沿袭唐制,后《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收取利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杖一百。也就是说民间放债每个月的利息不超过三分,即3%,违者受罚。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时间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条文首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规定,同时提出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概念,对之后我国民间借贷行为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首次将民间借贷的保护上限确定为年利率24%,即“月息2分”。同时,对于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当事人自愿履行完毕的,不予干涉。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修正,将之前的第二十六条更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次修正将民间借贷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了挂钩,将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由固定值年利率24%变更为合同成立时同期LPR的四倍。

最新的修正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分段处理,依当事人请求可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即利率保护上限仍为年利率24%,如果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应按照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为标准计算;如果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时还没有LPR值,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该阶段的利息,则应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