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12民初15831号
佟永斌:本院受理原告年小永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集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5834号
刘二江:本院受理原告韩立龙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集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584号
陈庆刚:本院受理吴雷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9520号
朱寅轩:本院受理原告吴东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第2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9537号
赵计标、赵士元: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敦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953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8727号
邵统贵: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东亚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87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8922号
仝泽江、庄石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892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0182号
姜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小飞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2民初101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0179号
夏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小飞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2民初10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4281号
刘昌祥:本院受理原告杨长国诉被告刘昌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5181号
颜廷国、颜士民、顾家美: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星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九法庭(B515)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