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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强化 一般监视居住问题研究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21日A07

日期: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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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锐减,轻型犯罪持续上升。轻罪治理成为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大局的时代命题。一般监视居住作为一项非羁押的重要刑事强制措施,有利于减少审前羁押和保障人权,在轻罪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升一般监视居住的质效,是助力轻罪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法律赋予检察院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利。监视居住从决定到执行再到变更,每一个阶段均在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畴,这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但是立法只赋予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具体监督方式,即监督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以及各部门间如何衔接。制度的缺失使检察机关难以开展有效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对于监督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作用随着改革日益深入,显得尤为迫切。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权有必要优化配置。在实践中,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方式,采用多种方式组合起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此外,要从立法上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增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提高监督的刚性,建立权威的监督手段和相应的制裁措施。要扩大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全程监督监视居住。要突出检察引导侦查职能,丰富同步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制度全方位、动态、实质性监督。要完善监督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