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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的概念对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引领作用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21日A07

日期: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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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2017年正式确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以来,公益诉讼案件呈逐年平稳上升态势,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代表职责,恢复受损公益成效显著。然而,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年轻的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仅需要司法实践,也要在传统文化中吸取经验。

公益诉讼范围仍需进一步探索。传统文化中“公”的概念从“天下为公”演化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公益诉讼案件外延范围必然应当顺应我国的社会发展,回应人民的期盼。截至目前,公益诉讼检察在法定办案领域形成了“4+10”格局。“4”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诉讼法明确列举的领域,“10”即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时,通过单行法的形式进一步增加的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10个领域。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拓展还是较为保守和谨慎的,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探索不多。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涵盖范围,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要有“天下为公”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制度高质效发展。

公益诉讼立法仍需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是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在2020年对该解释进行了修订。该解释涵盖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等规定,细化了起诉条件、行政诉前程序、审理规则等内容。但就目前司法实践所呈现的状态而言,该解释还远远无法满足办案需求,随着检察事业深化发展,仍有新问题亟待解决。“制定一部适应时代发展所需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是世界法治史上前无古人的开篇之作和具有标杆意义的法治大事件”,在多年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是推动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

公益诉讼队伍仍需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涉及的案件类型“多、新、快”,这对于从事公益诉讼的检察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要有扎实的理论和法律素养,要对环境、文保等知识进行扩充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要求从事公益诉讼的检察官持续更新知识,提升履职能力,不断提高公益诉讼检察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