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923民初3933号
江苏元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峰:本院受理原告蒋如开与被告江苏元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23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7107号
韩守娟: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春刚诉韩守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阜宁法院益林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2070号
南通瑞登建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德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2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4815号
南京自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元生与被告南京自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3)苏0102民初148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玄武法检大厦(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6848号
杨胜利: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与被告杨胜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2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6532号
纪飞:本院受理原告庞改菊与被告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3901号
王杰、汪凯:本院受理原告王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3944号
许贺: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91民初2133号
泰州市天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泰州众泰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163号
江苏德润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林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润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5861号
沈丽、朱建伟、吴亮亮、朱玲玲、王晶: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兴市玖煜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丽、朱建伟、吴亮亮、朱玲玲、王晶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5861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7923号
彭光辉:本院受理原告徐立贵诉你及张桂顺、刘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