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继承纠纷两次执行和解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19日A05
日期:12-19
徐某、周某夫妻育有五女一子,2019年,徐某名下房产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入户调查时登记房屋产权人为徐某儿子徐大某。徐某去世后,其遗产未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新沂法院。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徐大某等5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徐晓某向新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徐大某等5人到院表示愿意协商,以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将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协助登记义务。
该院发现涉案不动产与执行依据中另一不动产均系同一房屋拆迁置换所得,经与多个相关部门深入调查了解,执行依据中涉及的两处不动产若要办理登记,最好是两处不动产同时按拆迁安置程序、根据流程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
因执行依据中另一不动产已确定各继承人份额,但未申请执行,若单独执行涉案不动产登记,则另一不动产办理登记将十分麻烦。由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将执行依据裁判的两处不动产一并办理登记是最经济便捷的执行方案,利于化解继承纠纷家庭内部矛盾。
为此,新沂法院在执行中,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执行和解事宜。了解到被执行人周某年事已高,不能正常表达自己意志且卧床不起。法官协调拆迁部门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到被执行人周某住处,开展现场执行和解工作及共同签署拆迁安置协议事宜。针对被执行人周某的特殊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围绕周某所持份额的后续处置意见分歧,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
法院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周某的授权委托书,将周某子女所关心的事宜均明确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由周某子女共同办理周某所涉及的一切事务。然后,现场告知拆迁部门工作人员上门一并办理两处不动产拆迁安置协议的利弊,并协调双方当事人第一次就办理两处不动产登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产生了搬迁奖励费如何分担、拆迁房屋面积增加而产生的差价缴纳如何分担等等新的问题,为此法院又再一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第二次执行和解,并明确了上述办理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缴纳的方案。
经过数月的努力,在法院协调下,经过多次组织协商,达成两次执行和解协议,最终将执行依据中裁判的两处不动产完成登记,本案得以实际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