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巨人”企业的难题解决了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19日A02
日期:12-19
许多企业因自身经营和发展规划,需要调整公司的考核制度。常见的问题是劳动者的权益需要保障,而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也需要维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寻找利益平衡点?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丁卯法庭调解了一起因考核制度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本案的被告是入选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某科技公司,而原告则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之一。
原告在公司任营销总监,负责产品推广和销售。2015年1月,原告和被告公司签订了营销绩效考核协议,对具体的提成收入等进行了约定。
今年,原告将被告公司诉至丁卯法庭称:自协议签订起至2021年12月,被告公司一直根据协议约定,计算自己的绩效考核工资。2022年上半年,被告公司单方面暂停了协议约定。经多次沟通,被告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提成款,根据2015年销售绩效考核办法,被告公司还应支付绩效考核工资107万余元。
被告表示,2015年签订的绩效考核协议仅属于当时背景下的双方意思表示,如今成本提高、竞争激烈,被告有权调整方案。公司也针对新的考核标准,召集所有销售人员开会,原告虽然因故未参加,但其余销售人员都同意了。新标准经过民主程序,适用于所有销售人员,原告理应认可。
丁卯法庭认为,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保障。为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妥善化解这起纠纷,丁卯法庭邀请了区人大代表、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丁卯分局原局长张俊参与调解。
在调查阶段,张俊与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在被告公司的销售总量占50%以上的比例,为公司的发展创造了很大价值。他们以此为切入点,对被告公司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虽然新的考核标准经过了民主程序,得到了其他销售人员的同意,但原告身为公司老员工,销售量占公司总销售量的50%,他的个人贡献不应被忽视。”
与此同时,张俊也积极与原告沟通:“企业生产经营也不容易,前几年因为疫情经营不善,现在才逐步走向正轨。修改考核标准也是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现状和市场行情,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你身为企业的老员工,对企业一定有很深的感情,可以与被告心平气和地再谈一谈。”
经过人大代表与承办法官情理交融的劝说,当事人双方终于松了口,最终在人大代表协同解纷下,双方寻找到了利益平衡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