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18日A02
日期:12-18
刘印:2023年6月13日晚,你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街道思进路路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朱某某停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与申辩,朱某某的陈述,物证,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拟给予你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现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
因你长时间联系不到,导致我局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本公告采用在报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如对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有异议的,你可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你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钱警官 联系方式:13912769076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横扇南举路358号
2023年12月18日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