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13民初10112号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3民初10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3民初10113号
王文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文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3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8265号
丁明业:本院受理原告周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826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7764号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张晓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4851号
济宁市红鼎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盛(山东)交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建、济宁市红鼎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盛(山东)交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1800号
李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威、王国艳、李建国、王磊、尤新、胡元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王磊、胡元记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1386号
胡望:本院受理丁得怀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凌城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5292号
膳立方健康产业(扬州)有限公司、英凯营养食品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州市永盛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8501号
周晶:本院受理泰兴市置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晶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6910号
傅传、郑玲:上诉人惠晓兰就(2023)苏0382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286号
范明明:本院受理原告沛县鲁班通讯设备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