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未认定工伤可主张侵权救济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15日A08
日期:12-15
【案情】
2018年7月1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由张某为某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作。2020年8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雇佣协议,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张某继续为某公司工作。但某公司以张某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2021年8月13日,张某在某公司车间内操作液压机时,左手中指不慎被铁器压伤。后张某被诊断病情为左中指近中节完全离断伤,治疗好转后于2021年8月22日出院。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某公司虽结付了医疗费2万余元,但未为张某申报工伤,张某亦未自行申报,已超过法定申报期间。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某公司辩称,张某受伤符合工伤情形,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以致时效权利丧失,现提起侵权诉讼不应支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立法也为公民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救济与保障。因此,无论是工伤赔偿,抑或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赔偿,其目的均是保障公民因提供劳务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可以及时进行权利救济以获得相应赔偿。同时,用人单位负有在事故伤害发生起30日的法定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而导致职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不可归咎于职工个人。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一种权利,期限自事故发生起一年,个人没有行使权利的后果即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但并不妨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双方陈述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是因为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在协商从而超过了申请时限。因此,对于张某受伤具有过错,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张某作为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作业的施工人员,亦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存有一定过错,负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