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执法遇上恶意拖延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15日A06
日期:12-15
本报讯(通讯员 吴华周 周中梁)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判决苏州某工程公司应归还某银行本金、利息等费用共计500余万元;葛某、张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不能履行,银行有权对张某抵押的不动产予以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遂向姑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苏州某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葛某、张某亦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法院遂启动对案涉抵押不动产的拍卖程序。时值高考季,葛某、张某提出其女儿马上要高考,希望法院暂缓房产处置,并承诺高考结束后立即搬离。
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该情况予以核实确认,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暂缓处置。
然而,高考结束后数日,被执行人并未按照承诺主动搬离案涉房屋。执行法官随即向其详细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葛某、张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拒不腾房。
鉴于被执行人葛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存在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对葛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最终,该不动产在强制清场后,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处置,目前已拍卖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