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2民初7573号
居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光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6829号
程祥、徐雪梅:原告刘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6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6740号
灌云县四季常青食品有限公司、王士建、孙明香、孙克卫:本院受理原告灌云县小伊镇大孙村民委员会与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八法庭(B514)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6731号
陈明铁:本院受理原告潜江市宋亮水产品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八法庭(B514)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0150号
华杨、国泰重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兰诉被告华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国泰重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1015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8220号
周培凤、张旭、冯永茂、周正成: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江诉被告张旭、冯永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周正成、周培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第三人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822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8705号
范晓艳:本院受理原告王素珍、金建华、金建英与被告范晓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8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7998号
贾犇:本院受理原告张海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0007号
周燕华:原告李学诗与被告周燕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24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7079号
宋爱华:本院受理原告祁尚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五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