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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13日A09

日期: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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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拍卖公告

(2023)苏72执305号

当事人:南通芦泾海运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定于2024年1月11日上午10时整公开拍卖靠泊于连云港赣榆港扣押点的“芦泾”轮,该船基本情况、起拍价、拍卖须知等详见淘宝网(Taobao.com)本院拍卖平台。凡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视为放弃在拍卖中受偿的权利。联系方式:025-85359678(王)、025-85359627(吴)、025-85359573(肖);本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78号。

南京海事法院

(2023)苏04民终5245号

钱新珍: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杨培华因与被上诉人徐志伟、原审被告钱新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民终5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1102民初3500号

梁凯雲、梁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02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7413号

王裕、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龚瑞林诉被告王裕、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23)苏0102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288号

王博宁:本院受理原告康庄衢与被告王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1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02民初3570号

张峰: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02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12144号

无锡健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熊勇、侯婷婷诉你与第三人张青的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13民初12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2486号

扬州滨果忆家商业管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长水与被告扬州滨果忆家商业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4964号

杨帮良:本院受理徐月燕诉杨帮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3863号

邹尚海:本院受理原告陈围周与被告邹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4961号

代永娣:本院受理徐月燕诉代永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