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12日A08
日期:12-12
李戈 缪帅
【案情】A公司与B公司签订《C小学外墙保温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A公司总包的C小学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B公司承建。B公司按约完成工程。C小学工程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质保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在保修期满一年后10天内支付2%,保修期满两年后10天内支付2%,保修期满四年后10天内支付1%。A公司已支付95%的工程款和4%的质保金。2023年3月21日,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1%的质保金。B公司以保修期未至为由,拒付。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即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并非同一概念。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质量保证金并非保修费用,该金额虽由发包人预先扣留,但仍属于承包人所有,如果承包人经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复,并从中扣除修复费用,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承包人。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质保金返还时间的约定超过了两年时间,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视为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没有约定的情形。案涉工程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于2022年3月19日缺陷责任期届满,故A公司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向B公司返还所有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