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18民初3997号
重庆夏丫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芮晓晖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15922号
谭光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葛红金与被告谭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7480号
高永强:本院受理原告孙兆喜与被告高永强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7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1民初7676号
孙前韧:本院受理原告王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1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丰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3526号
汪桂明: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岳小敏与被告汪桂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8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陈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4474号
顾艳莉: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与被告顾艳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8158号
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宏远钢材销售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804民初8158号民事判决书、(2023)苏0804民初81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再7号
孙贝贝、汪璐璐:本院受理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法权、孙海洋、原审被告孙贝贝、张一帆、汪璐璐、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9l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4308号
刘翠玲:本院受理李卫民诉刘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3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7215号
周明:本院受理原告陆建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B308)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6684号
朱汉山:本院受理原告张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6910号
张长波、陈福霞:本院受理原告徐正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B307室)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7221号
张帆:本院受理原告徐加旭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B307室)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5388号
刘双:本院受理原告潘心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23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4634号
孙建国:本院受理原告王珂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23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5379号
北京创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凯升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4798号
徐红民、郭志连:本院受理原告韩国权与被告徐红民、郭志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4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5011号
菏泽开发区张伟家具加工厂、张伟:本院受理原告赵爱健与被告菏泽开发区张伟家具加工厂、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5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4871号
魏奔奔:本院受理顾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邳州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117民初6744号
周宝龙:本院受理原告朱冰兵诉你和第三人南京立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2582号
刘加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加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3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4738号
贾美兰:原告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与被告贾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203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576号
苏文仿:本院受理原告高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691号
霍昭宗、齐单单、马路线、王宜冲:本院受理原告梁敏与被告霍昭宗、齐单单、马路线、王宜冲、第三人张永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03民初7228号
王根、裴成勇:本院受理原告王芳与被告王根、裴成勇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6395号
盐城市卡车优物流有限公司、顾朝辉: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卡车优物流有限公司、顾朝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6834号
姜海余: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联亚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盐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1906号
吕文刚:本院受理原告程英军诉被告江苏睢福建设有限公司、吕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1901号
吕文刚:本院受理原告宋开春、徐州耀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睢福建设有限公司、吕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10634号
俞锡惠:本院受理(2023)苏0213民初10634号王胜发与俞锡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3民初1063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13民初1063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7491号
张中保、马飞:本院受理刘春兰与张中保、马飞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寻尸启示
2023年11月20日15时许,在江苏省泰兴市虹桥镇春江特种水产养殖场附近的焦土港口长江内,发现一具无名尸体,男,年龄约60岁左右,短发,黑色头发间有白发,发长1cm左右,身高160左右,身材中等,上身由内向外依次穿藏青色外套,黑色毛衣,蓝色衬衫;下身穿黑色五分裤,未穿内裤,未见鞋袜),经检查,该尸体体表未发现伤痕,初步判断死因为溺水。现寻找知情人。
联系人:顾鹏 15094322447 张鑫 15052887111
泰兴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