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平衡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08日A08
日期:12-08
舆论监督权,是一种从宪法的言论自由权衍生出来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它表现为社会大众通过多元化的传播平台对社会事务进行制约的一种监督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不再局限于自己的生活圈子,而是拓展到城市周围甚至整个国家的各领域的发展动态。网络的普及和各类新媒体、自媒体的发展,让人们可以随时在网络发表自己的言论和看法,并且进行广泛的交流,最终形成舆论。司法裁判作为规范权利操守、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自然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
从价值追求角度看,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之间具有统一性,恰当的舆论监督能够使司法运行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最终共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舆论监督的多元化常常会伴随着非理性,当舆论导向背离法律事实时往往会给司法活动带来难以规避的负面压力和影响,造成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冲突。这种矛盾冲突现象在世界各国均有所体现,各国也相应采取一定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在英国,媒体的报道必须遵循“司法第一,媒体第二”的原则,并且设有藐视法庭罪,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任何媒体发表有可能影响审判或影响法庭尊严的报道都将视为藐视法庭的行为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法律释明工作的力度,但从整体效果看,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冲突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贯彻实名言论负责制度。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法律范畴内的自由。无论是新闻工作者还是社会公众,在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避免背离案件事实或进行偏向性的渲染。国家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公众也需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二是建立舆论监督互动机制。一起司法事件引发关注,社会舆论与司法机关出现意见不一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公众通过现有传播渠道得不到全面的事件信息,缺乏对事件的整体把握。因此,司法机关建立一条接受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最大程度公开案件处理进程,与舆论开展良性互动,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二者关系的有效方法。三是提升全民法律素养。公众对司法事件的评论与监督,很大程度上受到自身素养尤其是法律知识的影响,法律知识不足时,就会不自觉加入个人的主观臆断。因此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从源头上避免对司法事件的错误理解,有利于司法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