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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的百万欠债主动偿还了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07日A05

日期: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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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检察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已经到账200多万元,对方每个月都在按时付剩余的欠款。这次多亏了检察官,你们太给力了!”11月6日,武进A公司负责人谢某向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秦中新打来致谢电话,感谢检察机关在一起立案信访监督案件中,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企业要回了一笔被拖欠两年的债。

今年6月,北京B公司负责人李丽因对公安机关立案决定有异议,委托律师来信向武进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李丽称,2020年,其经营的B公司与武进A公司产生合同纠纷,二审败诉被判返还款项900万元,后法院强制划扣其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内143万元。她认为,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申报财产及归还义务,但今年3月,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仍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对她进行刑事侦查立案,因其未到案,后又被“网上追逃”,这严重影响了她名下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接到线索后,武进区检察院决定由院领导秦中新包案处理,并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调阅诉讼材料、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并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秦中新了解到,在法院立案执行的过程中,除了从B公司账户强行划扣的143万元,李丽未再履行判决,而其名下的B公司在对外发生业务时,却指定第三方收款,共收取了1600余万元,且未如实告知法院。因此,武进法院认为B公司对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于2023年2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此,李丽辩解称,通过第三方收款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且该行为主要是为了维持公司运作,而不是逃避执行,不应被认定为“隐匿、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她认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为B公司,因此法院不应追究她个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持续到判决生效之后,即可认定。”秦中新解释。虽然该案为单位犯罪,但李丽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秦中新在调阅卷宗以及B公司涉及的银行账户流水后发现,自A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开始,李丽就将对外业务的收款方由B公司替换成第三方,且该行为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之后,符合拒执罪时间标准。同时,排查其账户发现,这些合同款项只有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资金最终回流至李丽等人的个人账户,且并未如实上报法院,因此可以推定其具有转移财产的目的。

厘清了案件的事实,秦中新陷入沉思。依法答复李丽“公安机关立案理由正确”很简单,但就此结案,很有可能是“双输”的结局。原来,在办案过程中,他曾多次走访涉案的A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业务涉及旅游,受疫情影响很大,B公司剩余的800万元执行款始终未到账,直接导致A公司陷入了经营困境。如今,李丽已被立案追逃,其经营的B公司也难以正常开展业务,如此下去,还债更是遥遥无期。

不能让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为此,秦中新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多次对李丽释法说理,告知其如果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履行判决书,可依法认定为悔罪表现,得到从轻从宽处理。经检察官多次耐心劝导,10月30日,李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联系A公司负责人,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并通过抵押一套个人房产用于偿还首笔欠款。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日,公安机关依法为李丽办理了取保候审。

今年10月,A公司收到了首笔还款200万元和李丽的道歉与承诺。经历了十多次调解,涉案企业挽回损失并维持正常经营,企业危机与社会矛盾得以有效化解,“枫桥经验”真正在检察履职中开花结果。

(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