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03民初10041号
陆换纪:本院受理原告朱政与被告陆换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2民初3266号
新昌县锐克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苏1112民初3266号原告镇江中坚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锐克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5845号
华坚:本院受理原告张维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6971号
孙伟:本院受理原告邓克印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复印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8564号
张伟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8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7083号
孙善安:本院受理原告薛海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五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7555号
苏州新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伟冠塑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2民初5613号
陈菊平:本院受理原告濮继华诉被告陈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8829号
步金铃:本院受理原告夏响会与被告步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法院本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8530号
潘翔、郭明: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来与被告潘翔、郭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法院本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2265号
曾志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曾志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