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91民初1728号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衣智弘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09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9850号
封居响、李曼:本院受理原告席蜜蜜与被告封居响、李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4708号
李炜平:本院受理原告吴久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4677号
孟怀东:本院受理原告吴海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5125号
孙先林、王从均:本院受理许士梅与孙先林、王从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6713号
胡宏伟:本院受理的张兆弼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2864号
蒲薇、唐玉霞: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0564号
王二赛、段茜茜: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卫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105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03民初4453号
朱兆明:本院受理朱爱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3417号
郭港生(殷港生):原告程杰与被告你、江苏荣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接受宣判,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269号
吴富金、谈立兰: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飞与被告吴富金、谈立兰、吴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吴富忠对本院作出的(2023)苏1003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8089号
南京华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扬州来飞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苏1003民初8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5819号
徐全良:董洪威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官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5896号
王成:本院受理原告姚家根与被告王成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济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434号
朱恒、江苏玖贰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嘉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嘉羿科技有限公司、吴宏锦:本院受理原告宋前超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7949号
朱惠娟: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朱惠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7216号
被告沈春龙:本院受理原告李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3480号
李文忠:本院受理原告杨多亮与被告李文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3944号
臧江山:本院受理原告王燕军与被告臧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713号
蒋海波:原告邱中美与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9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4686号
冬业兵:本院受理季亚萍、蒋博文、石有铭、鲁有梅诉丁建、冬业兵、徐斌、严维民、骆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冬业兵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