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23民初6875号
刘伟: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B3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3886号
马长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泽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3016号
贺占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哲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818号
褚人楼:原告汪剑与被告褚人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9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670号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乔荣兴诉被告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9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3955号
贾玉霞、贾中虎、许家明: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金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玉霞、贾中虎、许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91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7694号
刘占国: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史建峰以及第三人江西雄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15075号
石磊彬:本院受理张志军与石磊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3民初150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4644号
张燕、第三人黄菊:本院受理原告朱爱美与被告张燕、第三人黄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华扬西路580号)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5218号
徐成忠:本院受理原告李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4129号
王计昌: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邳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