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限制消费促履行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05日A06
日期:12-05
本报讯(通讯员 李梦瑶 记者 王晓红)“法官您好,我现在买不了机票,我愿意主动履行义务,立刻把钱还上,麻烦能尽快给我解除限制吗?”近日,徐州铜山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等法律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今年6月,徐州某建筑公司拖欠员工王某10个月工资,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员工王某8.3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沟通,了解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大部分时间在外地工作,经常乘飞机等交通工具。考虑到该消费行为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极不相称,遂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以此推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后,因无法购买机票主动联系法院,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王某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公司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