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923民初5394号
孙茂林: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923民初5394号,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法向你公告送达上列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6343号
郑强:本院受理原告顾正传与被告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缺席审理。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6266号
许德春: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923民初6266号,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列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1321号
余瑶: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峰与被告余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132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3353号
潘为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威与被告潘为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335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副本、诉状副本、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渚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3413号
陈海峰:本院受理原告郭超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4908号
邢志浩: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珍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4908号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812号
徐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与被告徐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9060号
尤少峰: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殷红军与被告尤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906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在济川法庭第四审判庭(燕头派出所对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2954号
江苏聚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博亨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或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4337号
石家庄开发区智源图书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开发区智源图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8808号
薄顺楼: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叶军与被告薄顺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880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在济川法庭第四审判庭(燕头派出所对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9965号
周道文: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泰兴市中天钢管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周道文、潘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996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在济川法庭第四审判庭(燕头派出所对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4605号
尹纯亮:本院受理原告秦琴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11709号
常州市安菲倪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炜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安菲倪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五个严禁、授权委托书、答辩状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l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4435号
潘志海:本院受理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志海、陈小娅、陈爱军、高燕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苏0902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小娅、陈爱军、高燕华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4629号
范福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范福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3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4377号
丁怡彤:本院受理原告张轶越与被告丁怡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送达公告
韩传国(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602252915):
经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租赁如东县岔河镇新港村5组23号住宅南侧厂房从事塑料粒子加工项目生产,安装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为原料(废旧塑料编织袋、塑料膜、珍珠棉)一熔融一挤出一冷却一切粒一塑料粒子成品,在熔融、挤出工序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挤出工序未配建废气处理设施,熔融工序建有二级水浴设施,但两个水浴设施间废气管道未连接。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项目10分钟前刚停止生产,造粒机挤出部位有明显烟雾冒出,厂房内有明显异味,废气通过厂房西南侧围墙上的孔洞、南侧墙体的窗户无组织逸散至外环境,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造粒机、厂区外西南侧围墙孔洞处和窗户附近检测到有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目前,你已拆除生产设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你经营的塑料粒子加工项目未规范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未密闭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拟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如你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5条、63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46条、47条之规定,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视为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目前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26号616室;邮编:226400;
联系人:施晓旗、黄颖;联系电话:0513-84198002。
特此公告。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
扬环催〔2023〕03-36号
行政处罚催告书
胡育光:
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8709242413
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四联村胡庄组32号
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3〕03-20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同时已告知你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你未按期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催告你立即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将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元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元,共计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元整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仪征支行营业部
户名:仪征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账号:1108010109000094036
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4日
扬环催〔2023〕03-37号
行政处罚催告书
胡育光:
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8709242413
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四联村胡庄组32号
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3〕03-21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同时已告知你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你未按期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催告你立即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将罚款人民币陆万元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仪征支行营业部
户名:仪征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账号:1108010109000094036
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