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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村养殖民事纠纷之调查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01日A07

日期: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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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国家相关“三农”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养殖业的积极性,农村养殖业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在农村养殖业发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增加了养殖产业的风险。笔者梳理本单位近几年受理的涉农村养殖民事纠纷,发现存在以下几点问题值得关注。

违约行为频发,解纷合力弱。养殖从业者违反约定如拖欠货款、逾期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是引起纠纷的常见原因。人口流动增多,违约成本降低,基层矛盾愈发突出。现制度设计尚未明确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缺少联动,不能形成合力,基层治理效能仍有待提升。

诉讼能力不足,败诉风险大。该类纠纷案情复杂,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且证据难以保存、应诉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导致从业人员维权困难,败诉风险增加。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证明货物质量存在瑕疵,往往需要在法官的引导下才能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基层监管弱化,权利保障难。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在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中,有21.3%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不明,村委会及村民生产小组对同一地块作出处分的现象。发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发包行为已经过法定的村民议事表决程序。缺乏对自治组织的有效监管,使承包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农村养殖业发展行稳致远。

多元化解纠纷。借鉴枫桥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以乡镇兽医工作站为基点,申请律协、司法所人员支持,为养殖户提供调解、公证、法律援助等“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建议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在老书记、老党员的主持下以乡里乡亲、人民群众视角对纠纷的天理、国法、人情进行评析辨别,督促纠纷主体自行化解矛盾。

构建监督网络。建议联合纪检、组织部门制发《村级纪检监察工作联络站工作日志》,督促详细记录村内发生的集体资产发包、项目施工、村务公开、资金收支等重要事项。每月召开日志分析研判会,对记录事项梳理分析、查漏补缺,进一步促进村务监督站正确规范行使监督权力。完善片区协作机制,会同纪监委统筹各监督力量开展协同监督,探索运用联合办案等方式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实现基层监督力量整合利用的横向联动,解决“熟人社会”监督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