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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30日A09

日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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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15民初15598号

周芳:本院受理原告郭毅诉被告周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210号

史毅华:本院受理原告郭毅与被告史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5581号

倪军、尤文丽:本院受理原告左霞林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804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11600号

常州鑫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新湖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丽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孟河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7535号

扬州沪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志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雄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沪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1537号

王玉鼎:本院受理原告孙光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11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6286号

杨子古:本院受理原告蒋兵诉被告杨子古、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双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5256号

陈蕾、华峰:本院受理原告泰兴市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蕾、华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283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5783号

王国章:原告尚利国与被告王国章、南通金洪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6336号

高伟:本院受理原告葛志军与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即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30日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在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