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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思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30日A07

日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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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蒋春富 朱彬

自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落地生根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开展检察监督,在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仍存在监督范围不全面、监督定位混乱、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提升检察监督质效,还需进一步探索。

坚持正确的监督理念。一方面,社区矫正蕴含着惩罚性理念。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应当为其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惩罚;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执行方式,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施以必要的惩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社区矫正蕴含着恢复性理念。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服刑,通过相处、了解,容易改变人们对罪犯的刻板印象;通过增强罪犯与社会的联系,克服监禁刑交叉感染弊端,更易重塑正常人格,进而促使罪犯更快融入社会。因此,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检察监督时要坚持“惩罚性”与“恢复性”并重的理念。

准确把握检察监督职能定位。首先,要准确划分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界限。检察监督虽然贯穿从调查评估到矫正解除的社区矫正全过程,但应当尊重社区矫正机构的正常工作,遵循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过度干预社区矫正工作。其次,筑牢服务大局理念。《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检察机关要自觉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在不干预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事前、事中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工作。

增强检察监督刚性。完善立法,加强检察监督强制力。“有法可依”是提升检察监督刚性的前提,首先要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效力进一步明确。同时,进一步细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适用程序,为其配套相应的保障机制,从而加强检察监督强制力。比如在法律层面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监督意见后视而不见、抗拒执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而提升检察监督威慑力。做好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属性。提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可以有效解决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落实、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