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4民初11647号
南京琎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晨:本院受理原告陈洁与被告南京琎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1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410号
王晓良: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汇景北路148号)红花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555号
江苏方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李峥嵘:本院受理原告刘红与被告江苏方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李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929号
南京裕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静琴、被告俞霆雷与你方(2023)苏0104民初1492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在本院第九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505号
南京大德福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桃李面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德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1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8民初2915号
魏白桂、夏志超:本院对原告赵翔与被告魏白桂、夏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8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8民初2942号
魏白桂、夏志超:本院对原告范丙生诉被告魏白桂、夏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8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8民初3251号
王洋:本院对原告王羊只诉被告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8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91民初7182号
严从兵、王大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远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4589号
苗新越:本院受理原告马广芹与被告苗新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4586号
何彦刚、何雪东:本院受理原告蒿雪松与被告何彦刚、何雪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4567号
刘远兰:本院受理原告张兴印与被告刘远兰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1870号
樊攀:原告王薛峰与被告樊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12民初118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5民初1829号
赵彤彤、王彦平:本院受理徐州市宽做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05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5民初2089号
王随益:本院受理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05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494号
闵仁刚: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351号
凌宏云、凌莹、吕志康:本院受理原告孙芳诉你们及朱玉芳、华云祥、镇江市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695号
张军、苏绍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小漪与被告张军、苏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7210号
张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应勇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7272号
周中元:本院受理原告孙红梅与被告周中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7374号
姚兵: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姚兵、滨海县万韵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东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滨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