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804民初5816号
连云港宏拓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壮壮与你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苏0804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126号
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沛县新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王璐、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沛县新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2035号
邱靖涵:本院受理原告郭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740号
姜拥明、姜峰:本院受理原告周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氾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1948号
江苏尉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尉宣:本院受理原告凌拥军诉江苏尉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尉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审判信息查询须知等。本案口头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3875号
徐勤良:本院受理原告车玉华与被告徐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804号
李宇明、尹苏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宇明、尹苏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09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2284号
陈体思: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两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体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王集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362号
江苏开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安瑞丰气体有限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804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4237号
林庆洪:无锡市建能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官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