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07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27日A09

日期:11-27
字号:
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003民初5408号

潘庆松、曾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潘佩云、张成琴、潘筱雨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潘庆松、曾雪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5408号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4570号

陈中堂:本院受理原告朱红与被告陈中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804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3341号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坛小猫麻辣香锅店、袁庆猛:本院受理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彭博电瓶修复中心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91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5194号

郑波:本院受理原告于桂湘与被告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3463号

陈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广林与被告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3094号

周海林:本院受理原告翟云凯与被告周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4041号

周晓祥:本院受理原告李锡吾与被告周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3272号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六九空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金曲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嘉恒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恒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3854号

张家港市凤凰镇明一纸塑包装厂、陆海兵、虞海珠: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以琳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02民初5512号

沈阳富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泓源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司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1民初12747号

胡菊珍、傅京亨:本院受理夏春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12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