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24日A08
日期:11-24
当事人: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69627059C)
你单位在建设的尚海茗苑二期项目中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镇住建罚决〔2023〕19号),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约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处人民币叁万元(3万元)罚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镇住建罚决〔2023〕19号),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送达后60日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6个月内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潘润 电话:0511-85585896
联系地址:镇江市京口区永安路10号四楼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