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纠纷原告资格的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24日A08
日期:11-24
管飒爽 孟良燕
【案情】2020年9月4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案外人吴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受雇于某汽车公司,汽车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王某认为其属于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为此王某诉至法院。
【评析】雇主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雇主责任险的性质为财产险,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即用人单位,保险人承保的是雇主的风险,分担的是雇主的损失,属于财产险中的责任保险。本案中案涉雇主责任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汽车公司而非王某,从合同相对性来说,王某不享有基于此合同产生的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同时,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雇主给雇员造成了损害,亦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王某不是本案诉争合同的当事人,亦无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事实依据,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最终驳回王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