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构可初步认定共有财产份额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24日A08
日期:11-24
郭炳楠 张强
【案情】从某与张某、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本息合计264万元,但从某仅就抵押不动产在2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执行过程中拍卖了张某、翟某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拍卖成交金额为480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及抵押金额,尚有220余万元待分配。经查,张某及翟某分别涉及其他非共同被执行人案件,金额共计713万元。各方无法就余款分配达成合意。
【评析】关于余款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各方无法达成合意,建议通过析产诉讼或代位析产诉讼确定份额后再进行分配。另一种意见认为,为提升执行效率,执行机构可初步认定共有财产份额,如当事人不服可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效率考量。效率是执行工作的生命线,在各方当事人无法就共有财产份额达成一致意见且被执行人无意析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仅能通过代位析产诉讼以确定共有财产份额。然析产诉讼专业性强,耗时耗力耗费金钱,债权人都希望“搭”其他权利人析产“便车”,程序启动意愿不强。而执行机构初步认定共有财产份额,当事人如不反对则可实现案款快速发放,如其对分配方案不服亦可倒逼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最大限度提升执行效率。
做法考察。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时,应有初步认定执行标的物所有之权能。江苏高院规定,对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份额的确定,在没有公示登记及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视为等额享有。山东、浙江高院也有类似共有财产份额初步认定规则。赋予执行机构初步认定权已成为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对切实解决执行难而言更需要发挥好执行初步认定的功能。《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亦是对上述做法的正面回应。
权利考虑。纵然执行机构可初步认定共有财产的份额,亦不妨碍当事人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权利救济。执行机构初步认定共有财产份额后应及时制作执行分配方案并发送给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服的可提出反对意见,执行机构调整后如其他当事人无异议则可进行分配,如其他当事人对调整后的分配方案反对的则可进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而依托诉讼实现分配争议的终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