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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借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24日A08

日期: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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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学       上一篇    下一篇

陆婷婷 沈培培

【案情】陆某与张某曾一起合伙做工程。2010年2月11日,张某向陆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陆某人民币叁萬元整(30000元)。”2023年2月,陆某以张某迟迟未归还该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陆某认可,其曾在2010年农历大年三十至张某家中催要案涉30000元,后未再催要过。据此,张某认为陆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对于案涉诉讼有无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本案中,陆某起诉的借条是十三年前张某出具的,在此期间,陆某仅在出具借条当年催要过,后未再催要,其起诉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第二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不能仅以借条出具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有无事实约定还款期间计算诉讼时效,若未约定,陆某应当随时可以起诉,本案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张某借条出具时间虽为2010年,但其未还款的行为一直持续到民法典生效后,且民法典对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向陆某出具的借条中未确定履行期限,双方当事人亦未就此确定履行义务的宽限期,且张某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陆某可随时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