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991民初4537号
蒋美琴:本院受理原告蔡崔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453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6184号
孙贵友: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1093号
王志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1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6375号
董成利:本院受理原告陆守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4487号
赵兴权:本院受理原告潘正萍与被告赵兴权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23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813民初2695号
刘凡: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培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813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7138号
韦秀凤、柏汉民: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芳诉被告韦秀凤、柏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民初329号
淮安区优麦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区优麦食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原告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8民初334号
淮安区石塘镇崇意德小吃店:本院受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区石塘镇崇意德小吃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原告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2634号
王超:本院受理原告耿首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0412民初126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6722号
被告季欢、石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刘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