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23民初5679号
韩占仁、李艳红:本院受理原告龚维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B307室)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6377号
钱磊、常小党:本院受理原告黄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B307室)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84民初4795号
扬州市汇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运国与被告扬州市汇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84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1532号
陈丽娜、张小辉: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6516号
靳玉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兆喜、靳玉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9996号
沈卫、张静:本院受理原告李芝花与被告沈卫、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转换程序裁定、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7833号
董杰、沈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淮阴区李亚芹粮食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132号
被告王泽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百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泽民、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且未超过法定期限,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2民初2132号民事案件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3民初6945号
陈群:本院受理原告赵小花与被告陈群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7293号
马文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2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8678号
潘厉锷: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湖塘齐信通讯设备商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2民初86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