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教课程过了有效期,能否退款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21日A08
日期:11-21
【案情】2019年4月底,许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私人教练协议》,课时60节(含10节赠课),课时费1万元,协议约定,课程自签约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有效,逾期视为课程完成。许某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仅上了11节课,剩余49节课许某因学业、疫情、健身公司装修等原因未上。后许某要求健身公司退款,健身公司以合同早已过了有效期,拒绝退款。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案涉协议关于课程的有效期的约定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涉协议系健身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许某协商,合理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属格式合同。而案涉协议中关于课程有效期的约定,属于典型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健身公司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约定对许某不产生效力,许某有权要求健身公司返还剩余课时费。因许某未能在有效期上完课程有其自身原因,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健身公司退还6000元。
健身、培训等服务合同通常都是商家预先准备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类似“不退不转”、“所有费用概不退还”等约定,都是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的条款。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求,理性消费,不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签订有关合同时,要审慎阅读合同内容,明确服务内容、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注意特别条款。同时注意保留合同、宣传单、支付凭证等证据,以备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