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徐一 许晨 本报记者 王晓红
“贵院细致查明涉案投保、运输、货损的全部事实,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分析,厘清双方对货损发生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令双方当事人都十分信服的判决。”近日,南京海事法院收到一封来自我国台湾地区某航运企业的感谢信。
扩大的损失
2021年6月的一天清晨,山东某公司接到船方通知,“胜利者号”(M.V.SUN WINNER II)7号船舱漏水将舱中未卸完木薯干泡湿,受损木薯干自卸船后,被堆放在连云港某码头露天堆场。
该批货物系山东某公司从泰国进口至连云港的5万余吨木薯干,并在青岛某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一切险”。“胜利者号”轮负责承运,承运人为台湾某航运公司。
山东某公司随即向青岛某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双方就货损金额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减少货物损失,山东某公司选择对受损木薯干进行拍卖,青岛某保险公司承诺组织并负责拍卖流程,受损木薯干由案外人广州某公司竞拍成功。
夏季潮湿多雨,办理货权转移需一定时日,存放在露天堆场的木薯干品质持续下行。广州买家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入关标准为由拒绝提货,受损木薯干再次被滞留在了码头堆场。
焦灼的当事人
拍卖后货物扩大的损失应如何承担?各方当事人又一次陷入焦灼。
山东某公司最终以青岛某保险公司与台湾某航运公司为被告,要求两被告各自承担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赔偿责任。同时,青岛某保险公司也以台湾某航运公司为被告,要求行使代位追偿权。
如何推动系列案件实质化解?“案涉如何界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分担二者的风险与利益,判决结果可能会对保险行业规则产生影响,如果审理妥当,三起关联案件亦存在一次性化解的可能。”承办法官遂决定以保险案件为突破口,顺势推进其他两起案件的调解。
信服的判决
一边是长期滞留码头堆场的受损木薯干正加剧货损,一边是由此产生的高昂堆存费用。承办法官急当事人所急,多次赴港口查验受损货物,组织现场协调。最终,各方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置货物,以减少货物损失。
与此同时,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与交换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厘清权利义务、明确主体责任,对保险案件先行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公司责任期间终止于受损货物被拍卖之时,拍卖成功之后的货物二次毁损风险不应再由保险公司承担。减损义务系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不因保险人参与处置受损货物而转移至保险人,被保险人仍应根据货物特性,妥善保管并处置受损货物,以防损失扩大。
保险纠纷判决作出后,山东某公司与青岛某保险公司均未上诉。
案件的“热反应”
保险纠纷判决生效后,台湾某航运公司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达希望法院参照前案判决结果组织各方进行调解的强烈意愿。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一个线上联络群迅速建立。围绕如何确定承运人赔偿数额及是否适用责任限制等关键问题,各方当事人一次次交换意见,一次次缩小预期差距。最终,各方当事人以前案判决结果为基础,就后续案件的处理达成和解,赢得了两岸企业的点赞。
一锤落,三案解。这是南京海事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以专业审判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生动实践;是推动案件实质性化解,践行“海上枫桥经验”的真实写照,实现了办理一起案件化解多起纠纷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