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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20日A03

日期: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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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行政与法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6民初14084号

李银哲、张懿:本院受理的原告江磊诉被告李银哲、张懿及第三人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4543号

华宋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文华诉被告华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4807号

张雪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新诉被告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1979号

王洪义、南京申维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审判信息查询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1660号

南京市鼓楼区慧恩瑜伽工作室: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晨璐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6民初11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2490号

万传群:本院受理原告张富贵与被告万传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6654号

田桂金: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陆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桂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2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2460号

建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锋茂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2345号

镇江润铎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子鸣诉你单位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750号

陆向华:本院受理原告杨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9697号

朱敏光:本院受理原告吴欢与被告朱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969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0849号

朱小丽:本院受理原告周光荣诉被告朱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4374号

被告王彬彬:本院受理原告范海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9238号

陈大龙:本院受理原告冉进刚与被告陈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4334号

周艳:本院受理原告徐万海诉你与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3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05民初5929号

崔晓兰:本院受理原告汤春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70号

薛卫国、安徽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扁永成、黄春华:本院受理原告钱蕾与被告薛卫国、安徽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扁永成、黄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569号

金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晶诉被告南京储中信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5780号

南京天谱弘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继兵与你(2023)苏0104民初15780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5565号

申扬煜:本院受理马诗淇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8457号

饶成军:本院受理原告龚金民与被告饶成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312民初8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3)苏72执397号

当事人:平南县永佳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10时整公开拍卖靠泊于泰州市海陵区盐河流域(盐河北路附近)的“平南永佳0099”轮,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5时整公开拍卖靠泊于泰州市海陵区盐河流域(盐河北路附近)的“平南永佳96988”轮,两船基本情况、起拍价、拍卖须知等详见淘宝网(Taobao.com)本院拍卖平台。凡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视为放弃在拍卖中受偿的权利。联系方式:025-85359678(王)、025-85359627(吴)、025-85359573(肖);本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78号。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