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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17日A09

日期: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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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183民初2295号

润盛建设集团南京润铭工程有限公司、周文明:本院受理原告陈秋娣、陈健与被告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润盛建设集团南京润铭工程有限公司、周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211号

储少军:本院受理原告韩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6400号

王爱军:本院受理原告李道亮与被告王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0031号

陈志强、严昌平、林云炳、陈爱国:本院受理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陈志强、庄伟明、严昌平、林云炳、陈爱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3)苏0106民初1003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6民初10031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8105号

庞冰:本院受理的原告方莉诉被告庞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8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142号

任明:本院受理原告谢磊磊与被告任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8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南京市汇景北路14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5232号

陈光宇、上海炬鸿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轩与被告陈光宇、上海炬鸿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2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3393号

张敬考:本院受理原告季明高与被告张敬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3283号

王帆:本院受理(2023)苏0102民初13283号原告王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3171号

张祥坤:本院受理原告金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