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2民初8550号
南京北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常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荣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4754号
葛晤铭:本院受理(2023)苏0102民初14754号原告常州福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葛晤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2588号
镇江明发幼儿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与被告镇江明发幼儿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699号
张家平、张来娣、张菊英、张菊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润红、汪丽与被告张家平、张来娣、张菊英、张菊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2民催1号
靖江格林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01158329。出票日期为2008年4月2日,出票金额为2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7月2日,出票人为靖江格林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现予公告。本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期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靖江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5303号
侯庆伟:本院受理原告李默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2354号
李成:本院受理原告王兰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235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4882号
韩树伟:原告陈彬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李典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5042号
薛程方、徐州瑞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洪军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91民初50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13832号
刘小雨:本院受理原告吴静娟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13民初13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