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成药产业发展法治保护的对策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17日A08
日期:11-17
中成药作为悠久文明沉淀下来的瑰宝,在治病救人的过程中起到良好功效,被越来越多的认可和使用。对于中成药企业来说,专利保护是保护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笔者在调研时发现,相关“专利权人”依据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专利权提起侵犯发明专利民事诉讼,诉请中成药企业及相关药品销售单位停止侵权甚至赔偿损失。虽然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但因多次一审、二审乃至再审时间跨度长达三四年,反复的缠讼给中成药企业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损失,影响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也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为此,从保护中成药产业发展法治保护的角度,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对策。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帮助药企提升法治能力。政府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购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药企适当减轻涉诉经济负担的同时,更好地为药企在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保护、诉中维权、诉后救济等方面提供更为专业和精准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动药企在知识产权领域自我保护法治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不断增强。
检察机关发挥职能维护药企合法权益。针对中成药企业面临的专利缠讼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从四个方面维护药企的合法权益。一是对药企在专利纠纷诉讼中败诉且穷尽法院救济途径的情况,依法审查民事裁判案件,对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案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维护药企实体利益;二是对侵害药企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专利恶意诉讼行为人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行为成本;三是对侵害药企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惩治犯罪行为;四是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作用,提出专业、精准的建议帮助企业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形成风险“抗体”。
强化专利实质审查的功能作用。一方面,可以探索细化《专利法》中关于依职权实质审查的具体范围和情形,如对于中成药的生产工艺来说,其中采收、加温、脱水等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工艺,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进行依职权实质审查,避免授予专利权后经复审宣告无效的情形发生,保证行政许可的确定力。另一方面,建立同类专利定期实质审查“回头看”机制,通过信息数据智能分析、专业人员集体评价等方式,梳理出可以宣告无效的已授权专利并予以公告,从行政行为的角度进行诉源控制,避免专利权人持可能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