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沿用原案号执行的范围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17日A07
日期:11-17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等原因,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僵局,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关于“终本”后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以查封、扣押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可沿用原案号,还是需重新恢复立案,“终本”后可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范围,法律尚未明确。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可在“终本”后沿用原案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续行性、紧急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对于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一般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财产的时候,查封状态仍会继续,该条第三款规定法院可依职权办理续行查、扣、冻手续。此种情况下,案件终本后,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查封的,此时恢复执行的条件尚不成熟,可用沿原案号进行续封。当然,根据最高院关于终本规定第十条所述情况,发现财产线索不立即采取措施造成财产流失的紧急情况,也可沿用原案号。
限定条件下的处分性措施。对于“终本”后采取处分性措施的,需更严格限制条件,案件至少符合债权人明确、除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除扣划外不需要采取其他处分性措施的情形。譬如定期扣划的情况,可不办理恢复执行手续直接采取扣划措施并将款项发还给当事人,此种做法并未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同时也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广东高院发布的《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存款案件办理程序的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查询、调查措施。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载明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就“核查属实”这句话,因为现在终本后在执行系统中不能进行一键查询,而需要去相关协助执行单位一个个核查,此时必然是需要向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介绍信、协助查询通知书等文书的,如果是由律师查询的,法院还须出具调查令。在没有恢复案号的前提下,这些强制措施作为恢复执行的前置性审查,沿用原案号查询、出具调查令也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