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理论逻辑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17日A07
日期:11-17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是近年来立法实践的热点,也呈现出了诸多理论成果。但溯及以往的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在理论与实践上仍然是一项重难点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其高度凝练抽象的内涵,难以恰如其分地与内涵明确的法律规则相融合,而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含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不同层面的价值要求,对于不同层面的价值追求在入法过程中很难化以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这也正是其入法的最难点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融入法律的过程中存在着“怎么入”“入多少”以及“在哪入”等一系列问题,这对于在立改废释各个环节都是相当大的挑战。确保以立法工作为首的相关法律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互衔接、相互融入、相互配合,这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律法规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一切发展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要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方面的需求,也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方面的需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中着重发挥作用;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律法规要在保障人民根本权益方面着重发挥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地坚持一切发展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首要困难就是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高度抽象,一方面,在其入法的环节当中,去除其形式化是关键,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与法律融合起来,就不能只是立法工作者简单地将其写在法律条文中,一定是要经过综合因素的考量、价值判断做出来的决定,而且在必要时应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要将人民群众对于立法的诉求与期待了然于胸,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在入法的过程中符合立法的目的同时符合人民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现实需求,这一点是尤为重要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首先就要实地考察与研究为什么要将它融入法律,以及融入法律之后会有什么样的效果,这些都是要慎重考量的因素。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不单单是立法者“闭门造车”那么简单,一定要在社会中加以研究。只有综合考虑,多方调研,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实效性,才能确保在后面的执法、司法与守法过程中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