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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叉车上路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17日A08

日期: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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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庭·法学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4月11日8时许,于某某在无叉车操作证且明知叉车不能上道路行驶的前提下,仍然驾驶无牌照叉车从本市海陵区罡阳镇到华港镇作业,在缘梦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娄华线路口时,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周而与由南向北从路西侧步行至路东侧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不是机动车,也不是非机动车,不属于道交法所调整的车辆,本案所涉事件亦不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故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于某某明知自己无驾驶叉车的资格证,且叉车不能上路行驶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上路,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重伤,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叉车不属被归类于特种设备,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但因其具备机动车的性能并且上路行驶,侵害了交通秩序,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予以认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于某某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一是于某某驾驶的叉车属于道交法所规制的“车辆”。根据道交法第119条,“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同时,公安部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7.2.4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叉车虽仍属于特种设备,且不允许上路行驶,但其以动力装置作为驱动,一旦上路行驶,就具备了机动车的实质,当驾驶人将不具有上道路行驶资格的特种设备车辆作为交通工具违法驶入公共道路,参与到公共交通活动之中,该特种设备车辆就应当被评价为道交法中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侵害了道路交通秩序,应当参照道交法中对机动车的管理进行规制。

二是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自己无驾驶叉车的资格证,明知驾驶的叉车没有牌照,亦清楚叉车不能上路行驶,依然驾驶叉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