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国家秘密刑事案件的密级鉴定证据形式和审查重点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16日A07
日期:11-16
在办理涉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中,国家秘密的密级不仅直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追诉,而且与量刑密切相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密级鉴定是否属于鉴定意见,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将从密级鉴定的主体、鉴定行为的性质、文书形式以及救济方式四个方面阐述二者的区别,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密级鉴定的审查重点。
密级鉴定区别于鉴定意见
密级鉴定和鉴定意见之间存在显著区别,密级鉴定不属于鉴定意见。
行为主体不同。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的主体是具有某种专业知识的自然人;密级鉴定主体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军级以上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是组织。
性质不同。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因此,鉴定意见本质上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分析研究案件有关专业性问题所得出的专家意见。而密级鉴定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军队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确认行为。
形式不同。鉴定意见应由鉴定人签名确认,并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材料,而密级鉴定书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由于密级鉴定系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出具,因此,在出具密级鉴定书的同时,无需附鉴定资质证明。
提出异议的主体和救济途径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检察机关、法院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而密级鉴定根据《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办案机关认为鉴定结论错误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可见,密级鉴定提出异议的主体限于办案机关,且救济程序是复核,不存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程序。
综上,密级鉴定属于行政确认,应当归入书证范畴。
密级鉴定的审查重点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密级鉴定的审查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检材来源的审查。应当注意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鉴定的疑似涉密事项是否全部附卷、疑似涉密事项是否全部来源于案件、提取程序是否规范、保管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鉴定机构的审查。应当注意审查作出密级确认的机构是否依法行使保密行政管理职权、是否有作出涉案密级鉴定的资格。与此同时,应当注意密级鉴定书需要由出具单位加盖印章。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除了应当审查密级鉴定书是否载明提请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还应当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需要注意审查鉴定结论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所显示的作案手段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当密级鉴定结论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冲突时,可以由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对案件的危害后果作出详细说明。